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采取措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并处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法,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保障人体健康,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限期治理。
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规定防治措施,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禁破坏,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已经建成的设施。
有责任排除危害。
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不得挪作他用,责令停业、关闭。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免予承担责任。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
作出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并负责治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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