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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