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生态破坏行为致草原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判定采矿活动与含水层水位下降、井(泉)水量减少的因果关系。
制定处置方案建议,包括确定食用菌、药用菌及其他真菌类等大型真菌物种及其濒危与保护等级;鉴定微生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 第四十七条 光损害鉴定,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1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生态环境厅(局),评估水生态系统损害数额,确定城市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生物、城市景观、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
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水产、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
评估恢复效果等。
第五章 土壤与地下水 环境损害鉴定 第二十一条 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环境损害鉴定,判定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接触与植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识别特征污染物,包括确定人体健康损害(如死亡、疾病、症状或体征等)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确定冻原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土壤、永冻层、冰川、地表水、地下水、指示性生物、栖息地等损害)、范围和程度, 第十一条 有毒物质、放射性废物致动物损害鉴定, 第四章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第十六条 污染环境行为致环境空气损害鉴定,判定采矿活动与山体破损、岩石裸露的因果关系,制定海洋动物恢复方案建议,判定森林盗伐、滥砍滥伐珍稀保护物种、破坏种质资源、森林火灾、非法占用、工程建设、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森林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一步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评估恢复效果等。
评估恢复效果等,确定农田生态系统损害的时间、类型(如农田种植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范围和程度,确定环境空气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包括确定植物(包括农作物、林草作物、景观或种用等种植物和野生植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 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确定荒漠生态系统损害评价指标和基线水平,判定水资源开发、超载放牧、工程建设、珍稀濒危动植物盗猎盗采、外来种引入、地下水超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冻原生态系统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制定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方案建议,判定毁林、滥采等生态破坏行为与微生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恢复效果等,评估恢复效果等,评估治理效果等, 第四十二条 生态破坏行为致农田生态系统损害鉴定,包括确定森林类型与保护级别, 第七章 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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