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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

字号+ 作者:孙文 来源: 2021-03-08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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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可以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

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现予公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 2015 年 6 月 1 日 法释〔 2015 〕 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 2015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44 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经当事人质证,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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