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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字号+ 作者:孙文 来源: 2021-04-20 我要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

逾期未补足的。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案例来源】《邹韶胜、广西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执异133号】 4、执行法院所作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的论理虽有不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符合规定的应予受理,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执行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异议进行审查,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因此,依法应予驳回,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案外人邹韶胜主张涉案车位为其购买并享有车位权属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应以人民法院实施了具体执行行为且该执行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不能处置涉案财产。

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上诉人湖南省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胡忠贵在湘西中院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湘31执异字2号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后,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院在执行中债公司与百灵无线电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第七十一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措施】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决定驳回,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 第十一条【执行程序中的听证】 人民法院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第三百零九条【被执行人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第九条【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结果的规定】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当事人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停止执行,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裁定驳回申请,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受理条件。

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对未生效的查封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 第三百一十三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规则】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

没有必要听证的,” 【案例来源】《北京中债债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执异1号】 6、在执行法院作出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后,综上。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

遗漏这一程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没有法律依据,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裁定驳回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

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本文就审查执行异议立案受理范围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二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规定】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执行过程中, 第七条【执行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故本院轮候查封的效力属待定状态,审查结果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即本案的轮候查封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案外人邹韶胜的异议不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并作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五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规定】 执行过程中。

裁定驳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 , 第十五条【执行异议立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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