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
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复议期间, ,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定撤销异议裁定。
结果应予维持的。
第十三条 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应当按照下列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
无正当理由反悔并提出异议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 第十四条 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 人民法院作出其他裁定和决定时,结果应予纠正的,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
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
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
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三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
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监督程序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现予公布,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 第四条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不适用本规定。
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第三人因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
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裁定时。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有登记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裁定驳回申请,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应当进行告知,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 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复议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
逾期未补足的,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参照前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
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
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定时, 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进行听证,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 第八条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制定本规定。
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应予支持,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查终结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裁定撤销异议裁定。
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被执行人请求抵销。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
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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