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 隔离措施的解除,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提供技术咨询,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已取得许可证的,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条 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通报批评,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施工期间,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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