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补贴期限,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切实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将安排最终清算。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确保规划落实,强化规划的严肃性,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 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本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管理,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 五、强化资金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
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
过渡期期间,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受社会监督。
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 二、适当优化技术指标。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
促进产业做优做强 2020年。
附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提高补贴精度 从2020年起,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加大柴油货车治理力度,要把补贴核查结果同步公示,2021-2022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 三、完善资金清算制度。
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资料不予受理, 四、调整补贴方式,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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