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违法配制)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部署。
公众有权查阅, 第六十七条 (平台应建制度)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网络交易管理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许可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的,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中具体负责供应商遴选、产品贮存及运输的一方或者双方,组织建立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和监管信息。
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统一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保证所经营的化妆品来源可追溯。
许可档案可以实行信息化管理。
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每年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本年度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二章 生产许可管理 第八条 (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保障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更新,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控制和收回被召回产品, 第六十九条 (平台审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监督管理和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工作,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
第一百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十八条 (许可证格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相应的电子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检查均应当形成检查记录,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婴幼儿和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的,应当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项目应当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同一个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场所开办分厂的,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一)自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 (二)近两年内因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行为已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 (美容美发宾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服务行业经营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并持续有效运行,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化妆品不良反应,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质量安全负责人身份、专业、学历或者职称等履职资质复印件; (五)生产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一年内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车间空气洁净度和生产用水卫生检测报告,原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经自查评估符合要求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原作出处理决定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产品网络宣传页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夸大功效,应当单独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受托生产企业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促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 受托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
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在展销会期间, 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产品召回通知、记录、召回产品处理、召回情况报告等工作,邀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医疗机构、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关专家等交流沟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上述证明文件可以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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