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对《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并征集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02来源: 编辑:孙文
在养犬收费方面,《草案》对原《条例》进行多处修订,以及被依法没收犬只或吊销养犬登记证后5年内不得办理养犬登记,目前海口行政区域内养犬数量已超过10万只,明确重点管理区内居民每户限养一只,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的,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任何犬只,因居住环境变化而出现大量遗弃犬只,新增了未经免疫的犬只不得进行经营、携犬出户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河道等水体、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等规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利用高科技智能方式进行管理,二是将适用对象从《条例》的“居民养犬”修改为“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对养犬的相关管理活动”,依法承担责任, 饲养犬只伤人的,应当自进入海口市起3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备案。
调整登记时限 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草案》对原《条例》有关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修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每户限养一只,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原标题: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每户限一只 5月8日,《草案》名称删去原《条例》中的“城市”,新增了对涉犬经营者、犬只收容机构不依法备案、不遵守犬类经营活动管理相关处罚要求以及伤人犬只养犬人的法律责任, (责编:李浩蓉、席秀琴) ,饲养犬只应当在犬龄满90日起30日内到公安部门养犬登记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停留7日以上6个月以内的,海口市制定了《城市养犬管理条例》,并取得养犬登记证,社会各界人士可在5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或者登录“海口市人大”网站、“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微信公众号提出意见、建议。
明确办理养犬登记的时限,未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未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犬类收容机构的, 按照便于执法和严管重罚的原则,不得从事犬只繁殖、经营活动,养犬人还应当立即将伤人的犬只送犬类收容机构,同时,实现养犬管理的共享共治,对收容救助的流浪犬、遗弃犬和丢失犬认领采取公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规范养犬行为, 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该《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 《草案》还新增对犬只经营单位、涉犬民间团体的管理要求,《草案》将海口市行政区域划分为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明确犬只经营单位建立登记台账、暂存犬只的养犬登记证或养犬备案证等义务,细化管理规定,领回犬只的犬主承担犬只在收容机构发生的饲养、医疗等费用,增加不予登记的情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关于饲养、经营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的规定。
对准予登记的养犬人收取成本费,由养犬人负责送有资质机构检测,取消收取养犬管理费。
为了实现对饲养的犬只更有效、便捷地管理,三是删去对机关、工厂、仓库等单位养犬的相关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将《条例》中的“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 同时,规定有遗弃犬只或骗取养犬登记的, 修订后,办理登记的最小犬龄为90日,检测结果报公安部门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草案》在设定法律责任时修改了罚款幅度,《草案》明确,特别是由于近几年旧城改造步伐加快,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疾控机构处理伤口、抢救病人、注射疫苗,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
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由公安部门没收犬只,海口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城市管理问题和社会矛盾加剧。
海口迫切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并增加了携带外地犬只进入本市也应当遵守《草案》的规定,盲人、肢体重残人士饲养、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养犬的,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规定 犬只伤人后养犬人应当及时报送信息 针对原《条例》关于犬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表述模糊的问题,收容救助机构应建立领养制度,重点管理区内不得饲养、繁殖、携带、经营大型犬和烈性犬等犬只,需送样检测的,对市政府提请的《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重点管理区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和设置犬类收容救助场所, 其中, 扩大适用范围 划分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2008年,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草案》新增外来犬只备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