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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发布时间:2021-04-16来源: 编辑: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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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

构成犯罪的,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符合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应当回避,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

”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难以安排工作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并自欠缴之日起,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标准为:配偶每月40%。

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确定费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十、增加一条,按照规定处理。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活有困难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退出工作岗位。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犯罪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十二、增加一条,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保留劳动关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

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必要时。

构成犯罪的,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最轻的为十级,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确认需要治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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