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
发布时间:2021-03-08来源: 编辑:孙文
第十九条 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且该案原告已经主张应急处置费用的除外,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五条 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自治州、盟、地区,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
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
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第十六条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第三条 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 第十一条 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